(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9号原告李某,女,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男,蒙古族,户籍地址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赵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贺 琼人民陪审员 蔡碧玲人民陪审员 王秀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嘉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