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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吴玲玲与王跃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玲玲,王跃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埇民一初字第00565号原告:吴玲玲,女。被告:王跃进,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玲玲与被告王跃进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玲玲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群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丰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