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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唐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浦刑初字第20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鲍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西林村万家队西林街XXX弄XXX-XXX号XXX室被害人雷某某暂住处门口,手持敲碎的酒瓶,伙同他人随意殴打雷某某,致雷某某头面部软组织创(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笔录、证人琚某、戴某某、廖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唐某某酒后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西林村万家队西林街XXX弄XXX-XXX号XXX室被害人雷某某暂住处门口,手持敲碎的酒瓶,伙同他人随意殴打雷某某,致雷某某头面部软组织创(经鉴定,已构成轻微伤)。当日,被告人唐某某被抓获到案。公安人员从现场扣押得涉案碎玻璃瓶瓶口一个。审理期间,被告人唐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雷某某赔偿了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雷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2014年9月20日20时许,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西林村万家队西林街XXX弄XXX-XXX号XXX室门外的天台洗衣服,对面楼下棋牌室声音很吵,其很生气就朝楼下喊不要吵了,楼下有一男子就朝其骂骂咧咧,还说要打死其,其就说“有本事上来呀”,过了一分钟左右就有人冲上来了,带头的两名男子中较高的那个拿着一个铁脸盆(但脸盆没有打到其),矮个的男子握着砸碎的空啤酒瓶,其他人用拳头打其,其从地上拿了块砖朝他们拍去,不知道拍到了谁,那个拿碎玻璃瓶口的男子朝其头部扎了下,其左边太阳穴处出血了。经辨认,被告人唐某某即殴打其的男子。2、证人琚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9月20日20时许,其在暂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某私房休息,听到外面其舅舅唐某某大喊大叫的声音,其出门看到唐某某在和一私房二楼的一名男子在吵架,唐某某手里拿着碎的啤酒瓶,后来戴某某和“阿贵”上楼了,其也上了楼,戴某某、“阿贵”已经围着在打那名男子了,这时唐某某上楼了,手里拿着碎的玻璃瓶口上去打那名男子,两人扭打在一起,唐某某要被推下楼的时候其上去拉了那个男子一下,后其和戴某某先下楼了。3、证人戴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9月20日晚,其和唐某某酒后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西林村万家队西林街某棋牌室门口碰到老乡“小贵”,唐某某不知怎么进了棋牌室,又和别人吵了起来,其离开了一会,回来后看到唐某某在和棋牌室对面二楼的一个男子在对骂,当时其也喝多了酒比较兴奋,就冲到那名男子所在的二楼和他拉扯推搡,该男子踢其肚子,还拿东西打破了其头部,其看打不过对方就下楼去,这时唐某某、“小贵”等人也一起冲到二楼去了,后来发生了什么其记不清了。4、证人廖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0日20时许,“阿贵”到其经营的棋牌室打牌,“阿贵”的朋友“光头”也来了,“光头”喝了酒在店里砸东西、掀桌子,“阿贵”问“光头”是不是想打架,要想打就搞大点,“光头”就捡起店里的空啤酒瓶朝地上一砸,拿着啤酒瓶的上端和“阿贵”离开店里,刚到门口,棋牌室对面二楼一户人家朝着“光头”他们喊要是喝不来酒就不要喝,“光头”也对着二楼的人骂,双方吵了起来,其就离开了。经辨认,被告人唐某某系“光头”。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9月20日20时许,其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西林街百分百超市,看到超市西侧一无名棋牌室的女老板在和一名中年男子吵架,该男子还把棋牌室桌子掀了,后来四、五名男子将该中年男子拉到外面,这时棋牌室斜对面二楼有一男子让该中年男子小声些别影响他人休息,该中年男子就对楼上那名男子骂骂咧咧,楼上那名男子说“你有本事上来”,该中年男子拿了一个啤酒瓶底砸碎后,和另外三名男子一起冲上楼,其听到有打斗声和有人喊“救命”的声音。经辨认,被告人唐某某即砸碎啤酒瓶后冲上楼的中年男子。6、验伤通知书,上海市浦东新区浦南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雷某某遭外力作用致头面部软组织创,构成轻微伤。7、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证实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察,并扣押了涉案的碎玻璃瓶瓶口一个。8、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到案情况。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唐某某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唐某某能当庭自愿认罪,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向被害人赔偿了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19日止。)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美玲代理审判员  陆光怡人民陪审员  章 薇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