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省建力、余祖勤与余祖勤、周汉民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省建力,余祖勤,周汉民,黄爱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民初字第26号原告:省建力,务工。委托代理人:郑鑫瑜。被告:余祖勤,经商。被告:周汉民,经商。被告:黄爱彬,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省建力诉被告余祖勤、周汉民、黄爱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杨 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