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物申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牛豹保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牛豹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物申字第4号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薛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婕,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申请人牛豹,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与被申请人牛豹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因被申请人牛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故申请人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撤回起诉。申请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塔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晓春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