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姜某某与鲍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民一(民)初字第4231号原告姜某。被告鲍某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出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玲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洪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