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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3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罗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3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某。委托代理人:陈维标、陈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上诉人林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4)温苍民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林某未在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其向本院于2015年1月9日提出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本院未予准许。其后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林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厉 伟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刘颖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