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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深圳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管辖异议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民二初字第34号原告深圳市鸿达运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赖学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超,广东百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李军凯。本院受理原告诉被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该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位于东莞市南城区,受理本案的法院应该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请求将本案移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南城法庭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属因财产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保险标的物是运输中的货物,保险事故发生地位于龙岗区,属于本院管辖区,故本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阳云其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钟义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