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蕉民初字第1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红梅与黄珠容、万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梅,黄珠容,万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12-1号原告:孙红梅,曾用名孙洪梅,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珠容,女,1973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万孝彬,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梅与被告黄珠容、万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梅以对被告万孝彬的证据需进一步收集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孝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梅撤回对被告万孝彬的起诉。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