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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16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孙红梅与黄珠容、万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梅,黄珠容,万孝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1612-1号原告:孙红梅,曾用名孙洪梅,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黄珠容,女,1973年7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万孝彬,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红梅与被告黄珠容、万孝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红梅以对被告万孝彬的证据需进一步收集为由,于2015年1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万孝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梅撤回对被告万孝彬的起诉。审判员  石孟发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