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朱文渊与上海顶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文渊,上海顶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2918号原告朱文渊,男,1984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上海顶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丁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文渊诉被告上海顶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文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文渊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朱文渊负担。审判员 王爱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蓉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