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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异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2015)南执异字第005号吕琼英、黄阿锋与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琼英,黄阿锋,黄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异字第005号异议人吕琼英,女,197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申请执行人黄阿锋,男,197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黄俊杰,1972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黄阿锋与黄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吕琼英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吕琼英称,其与被执行人黄俊杰夫妻共有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系其家庭唯一住宅,且他们夫妻还有址在南安市的店面可供拍卖,请求中止对址在南安市的房产的拍卖。经查,被执行人黄俊杰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和址在南安市的店面一间,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作出(2013)南执行字第10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俊杰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南安市人民法院(2013)南执行字第101-2号执行裁定书,证明本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黄俊杰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2、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所有权登记查询结果打印单二份,证明被执行人黄俊杰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和址在南安市的店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俊杰所有址在南安市的房产系其和家属的唯一住宅,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且被执行人黄俊杰另有店面可供拍卖,用以偿还债务,故异议人吕琼英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本院(2013)南执行字第101-2号执行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黄景山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晓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