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丛宝君与窦靖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丛宝军,窦靖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58号申请执行人:丛宝军被执行人:窦靖灏本院在执行丛宝军与窦靖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靖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丛宝军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靖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强代理审判员 张新云代理审判员 关 慧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