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民初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薛志珠诉王小东、王东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志珠,王小东,王东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初字第00429号原告:薛志珠,男。被告:王小东,男。被告:王东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志珠诉被告王小东、王东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志珠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薛志珠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志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元,减半收取85元,由原告薛志珠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 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任慧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