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眉法执字第00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全明周与被执行人王秀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明周,王秀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眉法执字第00389号申请执行人全明周被执行人王秀亮本院在执行全明周与王秀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眉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王秀亮共应执行案款30000元,受理费254元。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25000元,受理费254元,余款5000元未予执行。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元,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已按通知书内容执行清结案款5000元,执行费50元。本案全部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眉民一初字第1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王延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喻永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