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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利英与林汉德、夏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英,林汉德,夏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1-1号原告:黄利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惠。被告:林汉德。被告:夏碎英。原告黄利英与被告林汉德、夏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利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元,减半收取635元,由原告黄利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