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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字第00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张仁敏与刘平、刘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仁敏,刘平,刘彬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字第00128-1号申请执行人:张仁敏,女,1967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执行人:刘平,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被执行人:刘彬,男,1984年9月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作出的(2014)三执字第00128号执行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刘平、刘彬所有的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张仁敏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彬所有的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双潭映月XXX号XX室房产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彬所有的芜湖市三山区碧桂园双潭映月XXX号XX室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圣飞代理审判员  戴 斌代理审判员  叶 彪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郝渊洁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