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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原告余成职诉被告李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原 告 余 成 职 诉 被 告 李 钊 机 动 车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纠 纷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鄂麻城民一初字第00094号原告余成职。被告李钊。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成职诉被告李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成职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成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成职负担。审 判 员 胡成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毛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