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前诉中保字第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杨连昆与被告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连昆,冯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前诉中保字第93-2号原告杨连昆,住前郭县。被告冯超,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连昆与被告冯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0月29日作出(2014)前民诉中保字第9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告冯超每月工资2000元,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4年10月29日起至2015年4月28日止。该裁定已由前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伦分社协助执行。因协助单位在办理冻结业务时操作失误,将被告冯超工资全部冻结。为此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作出(2014)前诉中保字第93-1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被告冯超每月2000元工资的冻结,但(2014)前诉中保第93号裁定书仍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冯超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月23日三个月工资6000元(每月2000元);二、冻结被告冯超每月工资2000元,冻结期限三个月,自2015年2月23日至2015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玮旭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