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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元胜,温州市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