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瓯梧民初字第17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元胜,温州市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某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晓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伟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