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殷启星与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启星,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19号原告:殷启星,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团风县。委托代理人:郭连波,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法定代表人:马海英,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涛,山东鑫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殷启星与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殷启星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启星撤回对被告青岛辰星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97元,由原告殷启星承担。审 判 长 王维宽人民陪审员 姜 琪人民陪审员 姜 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