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8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席某甲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徐民一(民)初字第8811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席某甲。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席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至公告期满又过了答辩期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婚后被告经常参与赌博,不务正业。经原告多年苦心规劝,被告仍劣性不改。因被告不关心家庭,原告为了让原告母亲帮助照顾儿子,于2011年至杭州工作,期间被告偶尔来杭州。自2013年3月起双方开始分居。2015年1月双方为出售某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在中介公司见过面,之后再也无法联系被告。因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席某甲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31日登记结婚,2005年12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席某乙。据原告称,某街某弄某号某室房屋系双方婚前被告祖母旧房拆迁后所安置的房屋,当时房屋权利人登记为被告父亲席某丙。2010年8月该房权利人变更为席某丙与被告两人,现该房已在办理转让手续,房屋成交价为240万元。目前原告携子居住于杭州,现被告下落不明,被告的父亲也找不到被告。以上事实,除原告的陈述外,另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房地产权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审核,应予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未充分举证,难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由本院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陈某某要求与被告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敏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人民陪审员 李雅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冬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