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辉执字第7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郜振方与买小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郜振方,买小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辉执字第74-1号申请人郜振方,公民身份码410782195806132232。被执行人买小冬。郜振方申请执行买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郜振方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辉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5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买小冬给付其欠款30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买小冬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买小冬名下存款31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周在龙代理审判员  张红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