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调确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仁铎确认决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仁铎,王仁秋,王仁波,王仁福,王仁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5)莱州调确字第159号申请人王仁铎,男,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代理人张霞,莱州市朱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王仁秋,女,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仁波,男,195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仁福,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人王仁喜,男,196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王仁铎、王仁秋、王仁波、王仁福、王仁喜关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仁铎、王仁秋、王仁波、王仁福、王仁喜因房屋继承纠纷,于2015年1月23日经莱州市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登记在王从先名下,坐落于莱州市的房屋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莱房朱桥政字第29-080151号,土地使用证号:莱宅集建(90)字第04080151号】,由甲方王仁铎继承,归甲方王仁铎所有。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曙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俊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