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门刑初字第0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金佳鑫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佳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门刑初字第00331号公诉机关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佳鑫。2014年8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海门市看守所。辩护人姜娟,上海泰瑞洋律师事务所律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4)4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佳鑫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4年12月3日、2015年1月15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晖、谢扬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佳鑫及其辩护人姜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4日晚,被告人金佳鑫持“玉米锥子”至海门市包场镇幸福村17组金甲某家,因金甲某阻挠其与女朋友交往而同金甲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纠扭。在纠扭过程中,被告人金佳鑫双手握拳护头部,在往前推开金甲某时,其左手所持锥子刺到金甲某左胸部致金甲某死亡。经鉴定,金甲某系遭他人以锐器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证人证言、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金佳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庭审时认为,被告人金佳鑫���知他人报警积极抢救被害人,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被告人金佳鑫一度辩称其没有伤害父亲的故意,后表示对起诉指控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姜娟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案发后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积极抢救其父亲,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2、被告人没有伤害其父亲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3、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害人的亲属谅解了被告人。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是初犯。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害人金甲某与被告人金佳鑫系父子关系,被告人金佳鑫出生数月后金甲某即与被告人金佳鑫的生母离婚,被告人金佳鑫从小由其爷爷金乙某、奶奶沈某抚养,且一直住其爷爷奶奶家中,其爷爷住宅在其父亲住宅的东北角一里多���。2013年下半年起被告人金佳鑫与蒋某某建立恋爱关系,但遭到了其父金甲某的强烈反对。2014年3月金甲某曾因此将被告人金佳鑫殴打至左耳膜穿孔。2014年8月4日,被告人金佳鑫与女友蒋某某在其爷爷奶奶家中吃晚饭,当晚7时30分许被告人接到其父金甲某电话,金甲某再次禁止其与蒋某某来往,被告人气愤之下遂从其爷爷家厨柜抽屉中找了一把玉米锥子步行去其父亲家中论理,其爷爷金乙某为阻拦被告人,骑电瓶车也赶往儿子金甲某家。金乙某先到金甲某家后,两人在屋外为被告人的恋爱问题发生口角。被告人到现场后,因不满其父金甲某对其爷爷的态度,向其父金甲某扔石块未中,金甲某遂上前殴打被告人,被告人双手握拳护头部,在往前推开金甲某时,其左手所持锥子刺到金甲某左胸部。金甲某受伤后欲自行开车去医院治疗,车发动不久即倒在驾驶室的座位上。被告人及其爷爷奶奶等人见状即将金甲某送至海门市第三人民医院(位于本市包场镇),金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金甲某系遭他人以锐器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另查明,被告人金佳鑫事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一直积极抢救被害人金甲某,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伤害其父金甲某的主要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海门市公安局包场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金佳鑫的身份信息及没有前科劣迹的情况。2、海门市公安局检查、提取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该局对被告人金佳鑫人身进行检查,并对其手指进行擦拭提取,对其血样进行针刺提取,对证人金乙某、沈某的血样也进行了针刺提取。3、海门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病历,证实2014年3月20日被告人金佳鑫因耳膜穿孔在该院接受治疗。4、海门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实该局案发当日和次日对海门市包场镇幸福村17组金甲某家进行了现场勘查,提取了门把手、血迹、纸团等物证痕迹,并拍摄了现场照片。5、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证实在送检的金甲某胃内未发现常见农药成分,在金甲某心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66mg/100ml血液。6、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意见书,证实在伤害案现场提取的血迹检测出人血成分,同金甲某血液基因型相同,检测金甲某及金佳鑫血液可得出二者系单亲关系,检测金佳鑫及金乙某、沈某血液可得出三者基因型系双亲皆疑的亲缘关系。7、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金甲某系遭他人以锐器刺胸部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死亡。8、海门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告人金佳���的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9、未到庭证人徐国忠的证言笔录(本案中的证人均未到庭),证实其是海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2014年8月4日晚上其是行政总值班。晚上8点左右其接到值班医生电话说有个人在病区死掉了。其过去后看到一个40多岁的男子在门诊处,心电图显示心跳停止。因为其看到死者左胸部有刀戳伤的外伤,怀疑是刑事案件,想报警,可是死者的父亲反复和其讲这是他们家里的事,请其不要报警。其后来仍报警了。其还看到宣布死亡的消息后,死者的儿子还坚持让医生抢救。其听说死者叫金甲某,是被他儿子用剪刀戳了心脏。10、证人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海门市第三人民医院护士,2014年8月4日晚上是其值班。当晚7点45分许,一个男的约60岁和一个女的约20岁来到医院说“有个人被剪刀插到胸口了,需要抢救”。其即通知值班医生,抢救了30分���,没有救活。11、证人张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海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在2014年8月4日晚上其参与抢救了一个被锐器扎伤胸口的伤者,经过抢救没有救活。其问伤者的父亲“伤者是如何受伤的”,伤者的父亲告诉其,因为伤者和伤者儿子发生了一点家庭矛盾,伤者儿子把伤者用剪刀戳伤的。其还证实,医生宣布伤者已死亡后,死者家属想把尸体运回家里,这时候110来了,在了解完事情的经过后,尸体被运走,死者的儿子被警察带走。12、证人蒋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佳鑫的女朋友。2014年8月4日晚上,其和金佳鑫在金佳鑫爷爷家吃过饭后,金佳鑫的父亲金甲某打了金佳鑫电话,两人在电话里吵起来。后来金佳鑫说了一句“我现在就来”,穿好衣服,跑到卧室里,在卧室最南边的电视柜东侧的抽屉里翻找了一个东西握在手里。从金佳鑫穿衣服到翻东西期间,金佳鑫的爷爷金乙某和奶奶沈某都在劝金佳鑫不要惹事。金佳鑫不听劝,挣脱了爷爷奶奶就出门了。金乙某也骑着电瓶车追出去的,其也和金佳鑫的奶奶去追的。当其赶到金甲某家附近时,听到了好像是金佳鑫的后妈在哭,后来在金甲某家外面的一条水泥路和大马路的交界处,看到好多人围着金甲某的金杯面包车。一个不认识的女人叫其报警,因其未带手机,那女的自己报警的。后来其看到金佳鑫上了面包车,其和金佳鑫的爷爷、奶奶也上了车。金佳鑫很着急地开车,一边开车一边回过头来对其和爷爷奶奶说“喊喊他”。到包场医院后,金佳鑫和其爷爷叫医生抢救。经过一阵时间的抢救,没有抢救成功。其还证实,在医院一楼时,金佳鑫和其讲,当时他手里拿着一个尖的东西,他父亲冲上来要打他,正好顶在这个尖的东西上。其还称,2013年秋天某晚8、9点钟,��一个人在金甲某家,金佳鑫在海门上班,金甲某到其房间以拍照片为名亲了其还摸其胸部,被其制止。其告诉了金佳鑫,金佳鑫很生气但未吵闹,将这件事告诉了爷爷奶奶。13、证人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佳鑫的奶奶。2014年8月4日晚,金佳鑫和女朋友蒋某某在其家里吃饭,吃过饭后其三人在打牌时,金佳鑫接到他父亲金甲某的电话,父子两人为金佳鑫带蒋某某回家的事情争吵起来。金佳鑫挂了电话后要去找金甲某理论,后来就一个人去找他父亲的。其老伴金乙某担心出事,骑电瓶车过去的,其因不放心就和蒋某某也去的。其走到金甲某家附近时看到金甲某的车停在西面的一个小店路边,走近时看到孙子金佳鑫正准备开车要走,其上车就看到儿子金甲某躺在后座上,已经不行了。到了第三人民医院抢救了10多分钟,医生确定金甲某已经死亡。医生在抢救时,其看到其儿子左胸心脏下方有个玉米粒大小的口子。其称没有注意到金佳鑫离开其家找金甲某前是否带东西,也记不清有没有拦过金佳鑫不让他出去。其还证明,2013年某日,其孙子金佳鑫很生气地告诉其“爸爸亲我女朋友了”,因为这个事情不光彩,其夫妻没有多说。金甲某脾气火爆,有一次因为蒋某某的事情将金佳鑫打成了耳膜穿孔。其孙子金佳鑫的生母在金佳鑫三个月大时就离婚了,从那时起孙子一直由其和老伴金乙某抚养的,小时候都是和其夫妻住一起,毕业工作后,金佳鑫有时住其家,有时住其父亲家。14、证人金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佳鑫的爷爷,金佳鑫三个月大时父母离婚,金甲某又不管这个儿子,所以金佳鑫一直由其老夫妻两个带大的,从小到上中专到平时的开销都由其夫妻承担,基本没有收到过金甲某和前妻的抚养费。金佳鑫从小就跟其夫妻生活在一起,一直挤在他们的老房子里,从来不到金甲某那边去住的。一直到2013年上半年时,金甲某才听其话把家里的钥匙给金佳鑫,金佳鑫也能住过去了,但只是偶尔过去玩玩电脑,主要还住其家。2013年金佳鑫受工伤膝盖骨折,钢丝仍在腿里,准备这星期做手术取出。2014年8月4日晚,金佳鑫和女朋友蒋某某在其家里吃饭,后和其老伴沈某一起打牌,其在看电视。这时其听到金甲某打金佳鑫电话,对金佳鑫讲如果把蒋某某带回家,就叫金佳鑫以后别进他屋里了。金佳鑫讲“自己家里为什么不能进”,说完把手机扔在写字台上并说“这次你们一个人也拦不住我的”,边说边穿衣服裤子,其老伴沈某上去拉他,但金佳鑫根本不听,沈某怕出事情,就让其跟去的,其就骑电瓶车出去,跟出去之后就看不到金佳鑫走到哪里去了,其就直接骑车到金甲某家场心上,发现金佳鑫还没有到。其就和金甲某为刚才电话的事争吵起来,金甲某一边推其走,嘴里还骂着蒋某某,其被金甲某一直推到场心上的底楼东边厨房间外面的水池边上,金甲某嘴里还骂其“老不死的”。这时候金佳鑫不知道从哪里冒了出来,对金甲某讲“你对爷爷骂什么?”金甲某就冲上去跟金佳鑫纠扭在一起,其看到金佳鑫两个手臂向上举着,头低着,手臂护着头。其就喊“不要打了,丢脸的”。他们父子纠扭在一起一二分钟左右,金甲某回到堂屋门口拿了把扫帚抽金佳鑫,扫帚柄都抽断了。后其听到金甲某讲“我去拿刀”,其看到金甲某到屋里拿了一把杀羊刀要冲出来,朱某在拉着金甲某,其拉着金佳鑫跑的。金甲某出屋以后,去开面包车的,经过其身边时对其讲“我胸口出血了,要到医院去,你拿1万元钱给我”。其对金甲某讲“你别想”。后金甲某开车撞到了马路边的柴堆上,其就和金佳鑫上去看的,看到金甲某斜靠在驾驶位上,其和金佳鑫将金甲某抬到后排位置,沈某和蒋某某也过来了,四个人将金甲某送到了包场医院,但是没有抢救过来。其称其没有看到金佳鑫从其家出去时身上带东西。其又证实,2013年下半年某晚,妻子沈某偷偷告诉其,金佳鑫讲过,金甲某单独和蒋某某在一起时候勾引蒋某某,蒋某某不同意的,其告诉沈某说这个事情不要外传。后来金甲某就强烈反对金佳鑫和蒋某某谈恋爱,而且经常骂蒋某某脏话。有一次因为此事金甲某还把金佳鑫的耳朵耳膜打穿孔了,金佳鑫住院8天,化了6000多元医药费,金甲某只拿出500元,没去医院看过,住院期间都是蒋某某照顾的。至今金佳鑫的那只耳朵里还经常有脓流出来。2014年年初也为这事吵架,金甲某把金佳鑫的笔记本电脑给砸了。15、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甲某的妻子,2014年8月4日晚上其和金甲某在家里吃饭的,金甲某喝了酒,并打了金佳鑫的电话,两人就带不带蒋某某回家的事情吵了起来。挂了电话三五分钟后,其公公金乙某开电瓶车到其家里,和金甲某又争吵了起来。这时金佳鑫手里拿一个白色砖头过来了,将砖头扔向了金甲某,金甲某躲过后,就捡起一把扫帚鞭打金佳鑫的,金甲某蛮用力的,鞭打了一下扫帚头就被打掉了。其怕打出事来,就抱住金甲某往西退的,其公公拉金佳鑫的,期间其看到金佳鑫手上有把刀,刀刃有三十厘米长,二三厘米宽,不锈钢的,一边有锯齿。金甲某挣脱其后进屋子拿刀,还对其说自己流血了,让其陪着上医院。其看到金甲某脚底下好多的血。金甲某就去开车的,其到家里拿钱包后骑电瓶车也准备去医院,看到金甲某的车冲过包临公路撞到了路边。其过去看到金甲某趴在方���盘上,不能开车了。金佳鑫很急,就开车同金乙某、沈某、蒋某某将金甲某送到第三人民医院。其赶到医院时,得知金甲某人已经不行了。其向侦查人员要求,金甲某人已去世,这是他们父子间的恩怨,可以给金佳鑫减轻处理的机会。16、证人金丙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佳鑫同父异母的弟弟,金佳鑫从小就吃住在爷爷奶奶家,其家住的地方基本不来的。2014年8月4日晚上,其在广州接到爷爷的电话说其父亲金甲某躺在医院里。其打金甲某手机,是金佳鑫接的,说金甲某去世了,其问是哪个弄的,金佳鑫说是他弄的,其骂了金佳鑫。后来其打了母亲朱某的电话,朱某告诉其是金佳鑫用刀将金甲某捅死的。其第二天回到海门。其还对侦查人员称,父亲既已死亡,希望给哥哥金佳鑫从轻处理,爷爷奶奶需要他来照顾。17、证人陈甲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甲某的邻居,2014年8月4日晚上,其正在吃饭,看到金甲某的车开出来撞到了包临公路旁边的柴堆上。其过去查看,这时候金甲某的儿子和父亲都过来了。其透过车窗看到金甲某胸口一团黑,应该是血。这时金佳鑫和金甲某的父亲上车后一起将金甲某从驾驶位置拖到后排,由金佳鑫驾车走的,应该是去医院了。18、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甲某的邻居,2014年8月4日晚上其在吃晚饭,听到路东边有吵架声,后看到金甲某的车子开了出来,但车行驶得不对劲,撞到了其家的柴堆,后其跟着人去围观。金甲某的父亲金乙某和大儿子金佳鑫也过来了,金乙某说了一句“没有样子了,还拿刀出来”,其还听到金佳鑫说了一句“这是我的事情”。金乙某和金佳鑫上车将金甲某从驾驶室拖到后面,金佳鑫开车走了。19、证人卫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8月4日其在海门市第三��民医院住院,当晚7、8点钟左右其看到一个老年男子和一个小伙子抬一个中年男子到医院四楼来抢救。其看到中年男子躺在护士台南侧的推车上,心脏位置有一个玉米颗大小的血迹,好像是个伤口,下面还有血。医生在抢救,中年男子的母亲哭着喊“儿子”,小伙子抱着中年男子的头哭着喊“爸爸”,老年男子站在那边,没有哭也没有喊。有围观的人问那个老年男子怎么回事,老年男子说:孙子谈恋爱,他父亲一直反对,今晚又吵架了,父亲要打儿子,儿子拿了把剪刀放在胸口,他父亲扑过去打人时自己弄伤的。后来中年男子没有抢救过来。经辨认,证人卫某辨认出当晚送中年男子来抢救的老年男子是照片中的11号即金乙某,其未能辨认出“小伙子”即被告人金佳鑫。20、证人李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8月4日其在包场医院护理家属,当晚其看到一个中年男子躺��走廊的推车上。中年男子的父母和儿子都在哭,后来中年男子死掉了,他儿子还在那里做出抢救的动作。后来其听中年男子的父亲说,其儿子喝了酒,和孙子因为孙子谈女朋友的问题吵架的。21、证人陆甲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佳鑫的朋友,2014年3、4月份某日下午,其和蒋某某、金佳鑫、唐某在东灶港一个超市门口玩,一个中年男子开车过来打金佳鑫的,打了好久才停手。听蒋某某说这是金佳鑫的父亲。之后其听说金佳鑫这次被打得耳膜穿孔。22、证人唐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金佳鑫的朋友,2014年3、4月份某日下午,其和金佳鑫一起在东灶港玩,金佳鑫接到他父亲电话,两人在电话里吵起来的,过了一会儿金佳鑫的父亲开车过来,下车就打金佳鑫巴掌并拳打脚踢的,后来听金佳鑫说被打得耳膜穿孔了。23、被告人金佳鑫的供述,证实其生母在其不到三个月大时和金甲某离婚,其从小由爷爷奶奶抚养长大。2013年7月其开始和蒋某某谈恋爱,8、9月某日,其在海门上班时,蒋某某住在其家,第二天蒋某某告诉其昨天晚上其父亲金甲某对其行为不轨,其就将这件事告诉奶奶,奶奶叫其不要把这事讲出去。后来,金甲某就反对其和蒋某某谈恋爱。2014年3月其和蒋某某还有一些朋友在东灶港一超市玩时,被金甲某碰到,金甲某上来就打其耳光,并追着打,共打了十几记耳光,其去医院被诊断为耳膜穿孔。2014年8月4日晚上,其和蒋某某在爷爷家吃完晚饭打牌时,金甲某打其电话,让其不要和蒋某某在一起,否则不让其进家门,其讲家里有其房间为什么不让其住,其父亲就挂了电话。其想到金甲某那里说说清楚,为何又不让其住过去,其爷爷叫其别急,等手术恢复以后还可以住的,那边还有其房间的。其当时很生气,就从爷爷家��视柜西面的抽屉里拿出一把15厘米长的玉米锥子出来,往自己家里走的,其奶奶想拉住其的,没拉住。其爷爷骑一辆电瓶车出来追的,比其先到其父亲家。其走到其家附近时,听到金甲某在骂其爷爷“老不死”,其听了很生气,就把锥子放到左手里,右手捡了一块拳头大小的石头,将石头扔向了金甲某,金甲某躲了一下,没有被砸到。金甲某就冲上来打其,其就举起双手护头,以防被打到之前穿孔的耳朵,不知道其父亲是被其继母还是父亲拉住了还是其他原因没有打到其。因怕金甲某还要打其,其就用两只手用力向前推他,左手推到了他肚子的位置,当时其左手拿着锥子,锥子有没有捅到他身体里其不知道。其没有推开金甲某就往后走,金甲某拿起扫把打其,其手臂护头时被打到了,其往北逃时把锥子扔到了田里。其听到后妈在喊“要死了,拿刀了,快点跑。”其���到继母在卧室里拉着金甲某,就和爷爷一起走的。后来其看到金甲某出屋后去开车,车往西开到公路上撞在路西边柴堆里,其过去后看到他左腹部有血,就开车和爷爷、奶奶、蒋某某把金甲某送海门第三医院,金甲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还证实,在其上车去医院前旁边有人问其,其说让他们别烦,是其弄的。在医院时其弟弟打其父亲电话是其接的,其和弟弟说是其不小心用东西刺到他了,其弟弟骂其的。被告人金佳鑫侦查阶段在白纸上画出了玉米锥子的形状,系长15厘米比小拇指细的锥子,尖头,锥身有凹槽。经辨认,被告人金佳鑫在一组锐器照片中辨认出其伤害其父亲的工具为一把同类型的玉米锥子。庭审中,被告人金佳鑫称在送父亲金甲某去医院抢救的路上,女朋友曾讲起已有人报警。24、海门市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8月4日,该局��到海门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生电话,称包场镇幸福村17组8号的金甲某被人捅伤,不治身亡。该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当日将被告人金佳鑫抓获归案。25、被害人亲属金乙某、沈某、朱某、金丙某和海门市包场镇幸福村部分村民的联名请愿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人金佳鑫从轻处罚。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间均能互相印证,均具有证明效力,被告人和辩护人无异议,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金佳鑫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金佳鑫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金佳鑫因恋爱问题遭到其父金甲某反对,手持锐器步行数百米至金甲某处论理,在金甲某上前对其殴打、其在推挡过程中锐器刺到金甲某心脏致后者死亡。从以���整个过程,可以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有伤害被害人的间接故意,故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伤害故意的第2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金佳鑫明知他人报警仍积极抢救被害人,从医院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讯问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金佳鑫的行为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金佳鑫从小由祖父母抚养,与祖父母生活、居住在一起;被害人金甲某平时对其子被告人金佳鑫缺少关爱,为被告人的恋爱问题重手将被告人殴打至耳膜穿孔,事发当日先与其父口角,后上前殴打其子被告人金佳鑫。被害人金甲某对本案的发生存在过错。案发后,被告人金佳鑫立即将被害人送至医院抢救,被害人死亡后其亲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了谅解。以上各项情节,均足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辩护人提出的第1、3、4点辩护意见,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为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佳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四年八月五日起至二○二○年二月四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陆卫东人民陪审员 项晓伟人民陪审员 仲家明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袁春曦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