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民初(二)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柳州市越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柳州市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鱼民初(二)字第95号原告柳州市越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潭中西路16号金都汇2栋1单元4-6号。法定代表人周春萍,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柳州市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洛园路5号。法定代表人唐尚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越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柳州市方龙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州市越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越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40元(原告柳州市越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1920元,保全费1420元,以上合计3340元,由原告柳州市越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社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