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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郓民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王玉凤、李静生命权与李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凤,李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民初字第43号原告:王玉凤,农民。被告:李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凤诉被告李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凤于2015年1月23日以其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凤负担。审判员 端木德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全 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