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贾少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蓉瑶与荣亚民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荣某某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少民初字第00047号原告陈某甲。法定代理人陈某乙。法定代理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徐某,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荣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甲与被告荣某某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请求先行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并保留诉权;待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某甲负担。审判员 薛 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于有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