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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与被告张金策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张金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2号原告张顺,住平泉县。被告张金策,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与被告张金策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张顺负担。审判员 孙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