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原告张顺与被告张金策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张金策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82号原告张顺,住平泉县。被告张金策,住平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与被告张金策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0元由原告张顺负担。审判员 孙 东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陶立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