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商初字第03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陈飞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3号原告陈飞。委托代理人肖国华,江苏江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青年中路90号。负责人高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春涛,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飞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9元,由原告陈飞负担。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冒瑶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