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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荥民初字第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张杏彩、汤志强与汤志强、汤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荥民初字第335-1号原告张杏彩。被告汤志强。被告汤志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杏彩诉被告汤志强、汤志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肇事车辆豫A×××××轿车一辆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肇事车辆豫A×××××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建伟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