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执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欧阳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柳,李玉梅,胡爱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执字第00131号申请执行人:欧阳柳,男,汉族,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玉梅,女,职业不详,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胡爱国,男,汉族,安徽省某学院教师,住址同上。关于申请执行人欧阳柳与被执行人李玉梅、胡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1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胡爱国名下银行存款1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晓燕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家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