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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双民初字第00304号原告王某,女,1973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张某,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王文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俊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