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民一终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马孝永与王荣生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唐民一终字第1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生,农民。委托代理人:赵红梅,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常胜,河北尚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孝永,农民。案由: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王荣生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4)玉民初字第29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王荣生雇佣被上诉人马孝永从事刷涂料工作,上诉人欠被上诉人劳务费36000元,并为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张,经被上诉人催要,上诉人未予给付此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上诉人王荣生给付被上诉人马孝永劳务费共计34000元整。上诉人首次支付给被上诉人18000元,于2015年2月15日前履行;于2015年4月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80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被上诉人8000元。二、如果上诉人王荣生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逾期一个月则按原审判决执行。三、双方其他无纠纷。四、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合计1050元由上诉人王荣生负担350元,由被上诉人马孝永负担700元。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陈铁军代理审判员高颖代理审判员赵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王启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