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南方(国际)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与赖雄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南方(国际)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赖雄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三初字第270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南方(国际)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李志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庆新,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覃晓茵,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赖雄生,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都南方(国际)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赖雄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花都南方(国际)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1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都南方(国际)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花都南方(国际)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赖雄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花都南方(国际)工业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丽琼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袁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