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5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张桂谦与贾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桂谦,贾定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城一初字第596号原告张桂谦,男,1964年3月18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被告贾定国,男,1978年7月20日生,汉族,平山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桂谦诉贾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桂谦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桂谦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桂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桂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晓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霍小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