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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吴同桂、朱华秋与被告操四女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同桂,朱华秋,操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55号原告吴同桂,男,1951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原告朱华秋,女,1955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被告操四女春,女,1988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同桂、朱华秋诉被告操四女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同桂、朱华秋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操四女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同桂、朱华秋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操四女春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同桂、朱华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同桂、朱华秋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传洋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煜荻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