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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江苏帅鲨服饰有限公司与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帅鲨服饰有限公司,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商辖初字第00012号原告江苏帅鲨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帅鲨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9号国家高新技术创业园设计谷F座8楼。法定代表人郭涵琦,帅鲨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大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甘家边东108号金港科技园04幢3层。法定代表人张海建,淘大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于2015年01月04日受理原告帅鲨公司与被告淘大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淘大公司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由审判员李坤复独任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帅鲨公司诉称,其公司与淘大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了2013年天猫商城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书一份,并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其公司按约支付了共计120万元的服务费,截止2014年11月30日,淘大公司累计完成销售额356033.28元,扣除由此产生的服务费89008.32元,对方应返还服务费1110991.68元。经多次催要未付,为此其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本院判令淘大公司返还服务费及利息损失等。淘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主要理由为:本案管辖约定无效,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或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移送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审理查明:甲方帅鲨公司与乙方淘大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签订了2013年天猫商城业务合作协议协议书一份,并于2014年3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份,上述协议约定发生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甲方帅鲨公司所在地为江阴市辖区。帅鲨公司提供了银行支付业务凭证、销售额等相关证据。另查明,淘大公司未提供管辖约定无效的证据。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未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本案甲方所在地法院为江阴市人民法院,该管辖约定明确有效;故本院对此案有管辖权,淘大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管辖异议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南京淘大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8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坤复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