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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59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白飞飞与被告榆林市冀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飞飞,榆林市冀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5954号原告白飞飞。被告榆林市冀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新。本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白飞飞与被告榆林市冀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高仲荣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高仲荣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