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一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马鞍山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0076号原告:陈某。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何仿,该医院执行院长。委托代理人:包娟,该医院泌尿科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马鞍山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陈某承担。审判员 鲁玲岚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崔 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