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驿民初字第3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市驿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安小区业主委员会,刘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驿民初字第3318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安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闫华生。委托代理人韩家富。被告刘林。委托代理人刘福全。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安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刘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王晓贞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太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