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吴惠玲与武汉红桥脑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惠玲,武汉红桥脑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22号申请执行人吴惠玲。被执行人武汉红桥脑科医院,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391号。法定代表人叶章泽,该医院院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江岸民初字第0084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红桥脑科医院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红桥脑科医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惠玲支付各项医疗损害赔偿款50,234.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0元,申请执行费66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红桥脑科医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588.7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余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