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利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任佳申请执行吴忠市振兴物资综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佳,吴忠市振兴物资综合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利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任佳,女,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忠市振兴物资综合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全,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任佳与被执行人吴忠市振兴物资综合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吴利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忠市振兴物资综合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任佳养老保险费100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50元,以上共计100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吴忠市振兴物资综合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2013)吴利民初字第277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任佳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学军代理审判员 高亚军代理审判员 易宇阳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