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执一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邵钰红与王蕾、刘晓静等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钰红,王蕾,刘晓静,王吉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执一字第37-1号申请执行人邵钰红。被执行人王蕾。被执行人刘晓静。被执行人王吉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威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威仲字第223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晓静、王吉忠、王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执行工作需要,须办理相关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0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晓静所有的位于荣成市成山镇裕兴路x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邵钰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宝良审 判 员 张云梅代理审判员 付 成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姜雅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