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原告刘成文诉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文,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铁西民二初字第2613号原告刘成文,男,196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西丰县××。委托代理人赵寿军,男,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新民市××。被告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华路65号。法定代表人:生同山,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刘成文诉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成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 治代理审判员 秦 木人民陪审员 白 玉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左洁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