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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漯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胜利、召陵区青年乡第一初级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胜利,召陵区青年乡第一初级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利,男,汉族,1955年12月16日出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代理人:于金霞,漯河市源汇区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召陵区青年乡第一初级中学。住所地:漯周路北前谢村。法定代表人:冀红涛,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魏玉瑾,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胜利、上诉人召陵区青年乡第一初级中学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3)召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胜利、上诉人召陵区青年乡第一初级中学均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胜利、上诉人召陵区青年乡第一初级中学撤回上诉申请均系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的权利的处分,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胜利撤回上诉申请。准许上诉人召陵区青年乡第一初级中学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上诉人王胜利、上诉人召陵区青年乡第一初级中学各负担5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付春香审 判 员  林晓光代理审判员  翟朝飞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俊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