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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冉红军与余贵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红军,余贵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利川民初字第00325号原告冉红军,农民。被告余贵学,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红军诉被告余贵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冉红军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冉红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红军负担。审判员 李 晖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艾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