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沪一中执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20-10-16
案件名称
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执字第98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晓慧,天津钧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松,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菁菁,上海市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仲裁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赔偿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科安机动车卫星定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4,200,00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仲裁费人民币168,468元及实际费用2,780元,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人民币46,112元和依法应承担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天宝寰宇电子产品(上海)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且已被受理。以上事实,有被执行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执行中,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4]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838号仲裁裁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建清代理审判员 李伟斌代理审判员 余运所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骥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