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法民初字第00007号原告:李某,男,1987年1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芳,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智,重庆市荣昌县广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赵某某,女,1982年6月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宗虎,男,198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县河包镇弥陀村4组215号,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实际收取120元,此款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恭智审 判 员 邬 霞人民陪审员 吕继泽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易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