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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彭纪媚、饶淑娟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彭纪媚,饶淑娟,彭家雄,佛山市家恒丰彩印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54号原告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南平。委托代理人刘建州。被告彭纪媚,女,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饶淑娟,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52X。被告彭家雄,男,汉族,1956年4月4日,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51X。被告佛山市家恒丰彩印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彭纪媚。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原告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纪媚、饶淑娟、彭家雄、佛山市家恒丰彩印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4年12月26日,本院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限令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7内向本院指定的账户预缴案件受理费2193.67元,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截止至2015年1月3日,原告仍未向本院指定的账户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原告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减、缓、免申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和谷盛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判员  汤镜波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丽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