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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1-23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522号原告吴某某,男,195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阳某某,女,1963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吴某某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缴纳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吴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